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把林木保护列入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国有林场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安排专职护林员护林。护林员的报酬,由市、区(县)、乡(镇)、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其中国有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的报酬,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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