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八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防护林地和其他必须实行封山育林的区域,划定封山育林区,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应当标明封山育林区的界限、封育时间、管护规定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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