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