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城镇建设、村庄改造、道路修建、河流治理时,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并组织植树造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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