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城镇建设、村庄改造、道路修建、河流治理时,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并组织植树造林。
城镇建设、村庄改造、道路修建、河流治理时,建设、交通、水利、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出相应的绿化用地,并组织植树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