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
第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木是指乔木、灌木和藤本植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林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林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在委托范围内...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城镇建设、村庄改造、道路修建、河流治理时,建设、交通、...
← 查看《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