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