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的义务,对破坏林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林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