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9-25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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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林木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城区林木的保护管理,按照《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木是指乔木、灌木和藤本植物。 第四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在委托范围内... 第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需要制定林业发展规划。 城镇建设、村庄改造、道路修建、河流治理时,建设、交通、... 第六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木的义务,对破坏林木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林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第七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七条 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八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态防护林地和其他必须实行封山育林的区域,划定封山育林区,发布封山育林公告,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应当标明... 第九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把林木保护列入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国有林场应当划定护林责任区,安排专职护林员护林。护林员的报酬,... 第十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林木林地的行为: (一)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林地内建造坟墓; (三)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第十一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从事农田作业等活动应当保护林网、林带和路边的树木。 第十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确... 第十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采伐珍贵树木和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的树木。 下列林木只准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 (一)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 第十四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禁止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 收购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销售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林木合法来源的有效证件。 第十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林业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勘探、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林地内采石、挖沙、取土的,必须经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在林地内采石、挖沙等活动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 第十九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擅自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第二十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林地内建造坟墓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迁出;逾期不迁出的,依法...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放牧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林木毁...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三百元以上三...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垃圾;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清理费...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采伐林木后,拒不按照规定更新造林的,除...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区、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或者销...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林地内采石、挖沙、取土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区、县以上林业...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补种树木的,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数量、树种和指定的地点补种,并确保成活。因故不能补种、拒不补种或...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林木价值,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各类苗木、薪炭林木、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用材林木,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二)...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