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确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更新造林,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
因故不能更新造林或者更新造林不合格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更新造林,更新造林费用由采伐者支付。
因故不能更新造林或者更新造林不合格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更新造林,更新造林费用由采伐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