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林木林地的行为:
(一)在林地内开垦种植农作物;
(二)在林地内建造坟墓;
(三)在封山育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防护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和幼林地内放牧;
(四)在林地及其边缘地带烧荒、烧纸、吸烟、野炊等野外用火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活动;
(五)在树下堆放或者焚烧作物秸秆、杂草等可燃物;
(六)乱砍、乱折树木;
(七)在林地或者树下堆放垃圾;
(八)其他危害林木的行为。
本规定实施之前林地内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予以保留外,应当按照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逐步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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