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占用、征用林地,在林地内采石、挖沙等活动的,由用地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缴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林木保护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