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农业、林业、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