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并将规划纳入同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