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优先利用区域外调入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原则,制定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和调度计划,对区域外调入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水资源调度配置方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