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书;
(三)机械设备相关证明资料;
(四)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凿井时,应当选择已备案登记的凿井施工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施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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