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取水许可内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