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水制冷制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后的地下水应当全部回灌至同一含水层,禁止直接排放;
(二)取水、回灌过程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取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同时建设,并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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