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批准后,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设置明显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