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的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源的建设项目。一级保护区内,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二类地表水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三类地表水标准;准保护区内排放水质应当达到四类地表水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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