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量、水质、水位监测站网,承担水量、水质、水位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水质出现明显恶化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逐级上报,并责成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监测技术档案,并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建立取用水监测技术档案,并向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