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一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