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和监控平台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测、监控污染物排放的仪器、生产或者治理设施运行参数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传感器等自动监测设备以及配套辅助设施;监控平台是指建立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等软件和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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