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五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协调解决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自动监控工作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