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六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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