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八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八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一)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
(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建设安装的。
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开展污染物排放的自行监测。具体鼓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