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条 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监测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台稳定联网。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确定监测项目;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点位选择、安装位置等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符合国家相关仪器质量要求,并符合省有关技术规范;
(四)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与监控平台稳定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