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二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后,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对数据传输的稳定性、准确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上传至监控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