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四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以及运行台账,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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