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五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运行维护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运行维护要求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人员、设备。
鼓励排污单位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承担运行维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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