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三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后,自动监测数据的季度有效传输率不得低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运行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