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一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申请与监控平台联网并上传验收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