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九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建设安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提供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