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七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有权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破坏自动监测设施以及在设施运行维护和数据采集、传输中弄虚作假等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对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建设安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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