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七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应当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运行维护档案。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运行维护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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