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九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每日按照规定时限对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确认;对异常或者缺失数据进行标记,并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监控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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