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环境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证书的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检测,并按照时限要求将比对检测报告上传至监控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