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故障信息,并及时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