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四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四条 监控平台以及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