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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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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四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四条 监控平台以及数据传输网络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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