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