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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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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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