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