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三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按照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合规判定条款确认;
(二)排污单位标记的异常数据,在标记的时间段内生产设施运行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
(三)排污单位依据国家、省监测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修约补遗的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法律责任
(一)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时,按照国家、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合规判定条款确认;
(二)排污单位标记的异常数据,在标记的时间段内生产设施运行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不作为判定超标的依据;
(三)排污单位依据国家、省监测规范要求和有关规定修约补遗的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