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或者通过有效审核产生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和执法的依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测的综合分析数据可以作为市、区县人民政府采取管控措施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