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要求;
(二)负责监控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
(三)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要求;
(二)负责监控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定期发布污染源自动监测信息;
(三)监督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情况,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