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审核以及比对检测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监测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记录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数据应用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环境检测机构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监测数据和记录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数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