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及有关区县的油区管理部门负责本地油区的管理工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油区管理部门做好油区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