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淄博市油区管理若干规定 第五条 油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的义务。对于破坏油气资源及其生产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对维护油气企业勘探、开采、工作秩序,促进油区经济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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