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举报涉烟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