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假冒伪劣、霉坏变质的烟草制品,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
依法没收的其他烟草专卖品应当公开拍卖或者交由指定的烟草公司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购,所得款项由没收部门上缴国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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