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书面通知或者自公告通知之日起满六十日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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