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淄博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私分、变卖或者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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